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分五次共借原告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借条2份。
其中一份3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1.5分,经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协商,尚有3万元利息没有支付;2018年9月27日之后,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
另一份10万元借款,尚有7万元本金没有偿还。
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
后原告委托江苏东海李宝宝律师,起诉到法院。案号(2019)苏0722民初3775号。
法院支持了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