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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方某诉被告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李宝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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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53号远洲城市广场三栋房屋,总价507364元,该款原告已付清。

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被告应于2014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自违约之日起至2018年1016日起诉时止,被告延迟1385天未交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可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0539.80元(507364×1385×0.0002),并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10月,原告委托江苏东海李宝宝律师,提出如下诉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40539.80元(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50736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2015年11日计至2018年1016日暂计1385天),起诉之后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50736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完全履行合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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